第153问
哪些专项债项目可以采用划拨用地?
划拨用地是我国特有的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之一,是指有审批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无偿供应的土地,使用期限为永久。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这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公益性要求一致,那么哪些专项债项目可以采用划拨用地呢?
一、划拨土地适用专项债范围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具体规定了划拨用地使用范围,明确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出让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北京泓创智胜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近年来专项债券项目申报中土地手续特点,总结出划拨用地在应用范围,具体如下:
表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细分领域划拨用地案例
资料来源:《划拨用地目录》、中国土地市场网
二、划拨土地的获取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获得包括两种方式:
一种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另一种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三、划拨土地的资产处理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与出让方式相比,划拨土地形成的资产在后期的处置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④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总 结
划拨用地只能适用于公益或国家核心的工程项目。规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的事业用地;国家核心扶持的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体现出其公益的目的。划拨用地可以降低专项债项目投资成本,减轻项目资金压力,有利于项目的实施,但在后期资产处置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特别是需要通过处置项目资产偿还本息时会产生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