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
(一)企业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人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积的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等。按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课税对象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包括。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劳务报酬所得;③稿酬所得,④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⑤经营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其中①至④项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 其余各项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个人所得税
(1)综合所得: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 经营所得: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20%的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亏损
(二)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1)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人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瞻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额-5000元。
(2)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3)财产租赁所得:
收入不超过4 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 ;收人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收人X (1-20%)。
(4)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人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五、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
(一)免税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规定发给干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体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二)减税优惠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个人所得税
1.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①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②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③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④取得境外所得;⑤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2.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需要汇算清缴的,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代扣代缴,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经营所得:按年计算,按月或季度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
其他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