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资产的分类
分类
管理金融资产的
业务模式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基本借贷安排
会计科目举例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贷款
应收账款
债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其他债权投资
应收款项融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不属于1,2
以出售为目标
X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衍生工具
【提示 1】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提示 2】权益工具投资一般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待征,因此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然而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作做出,不得撤销。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都可能属于这种情形。
金融资产分类
1 摊余
2 FVOCI
3 FVPL
债务工具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交易性金融资产
权益工具
/
指定-其他权益工具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工具
/
/
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金融负债×
指定为FVOCI×
权益性投资×
衍生工具×
债权性投资√
重分类日: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会计报告期的第一天
未来适用法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结算方式
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合同条款中包括...合同义务
合同条款中不包括...
需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
非衍生工具
可变数量
固定数量
衍生工具
固定换固定之外
固定数量换固定的现金或金融资产
(一)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举例:
(1)不能无条件避免的赎回
(2)强制付息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非衍生工具
可变数量
固定数量
衍生工具
-期权为例
普通股净额结算
现金净额结算
普通股总额结算
(二)或有结算条款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
(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特殊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三)结算选择权
合同规定发行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金融负债...
(四)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承担了以其他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
(五)复合金融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某些非衍生金融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可能同时包含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
发行方
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应付债券 其他权益工具
持有方
交易性金融资产-FVPL
(六)永续债
1、发行方会计分类
考虑因素
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
到期日
清算确定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
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持有方
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条件下都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
未来赎回时间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
清偿顺序
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是否有...
清算时劣后于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
2、持有方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
属于权益工具
FPL,指定为FOCI
不属于权益工具
摊余、FPL、FOCI
3、关于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
发行方
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法】税法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 5 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金融工具的会计计量
分类
公(损)
综(股)
综(债)
摊余
工具类型
债务工具/权益工具/衍生工具
权益工具
债务工具
债务工具
会计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交易费用
当期损益
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金额
公益价值变动
当期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OCI(不可转损益->留存收益)
OCI(可转损益)
N/O
股息/利息
当期损益
当期损益
当期损益(实际利率计算)
当期损益(实际利率计算)
减值
N/O
N/O
资产减值损失
OCI
信用减值损失
汇率变动
当期损益
OCI
财务费用
当期损益
处置
投资收益
留存收益
投资收益
五、金融工具的减值-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特征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包括在报告日信用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 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 信用减值
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
损失准备
按照未来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适用
购买或源生时未发生信用减值
其他应收款项,先划分所属的三阶段
购买或源生时已发生信用减值
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收入准则下不含重大融资成分)
利息收入
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企业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①期末首先对其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借:其他综合收益——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②其次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