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落实“开门办审核”理念,12月15日,上交所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借鉴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经验,遵循注册制“三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对上交所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工作做了具体规定,旨在丰富畅通业务咨询渠道,提高审核公开透明度,提升审核服务水平,规范融资审核行为。
近年来,随着上交所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业务条线逐渐丰富多样,市场主体业务咨询需求日渐丰富。注册制实施后,债券市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加规则的透明度,提升市场的预期性及获得感。本次《指南》在结合市场需求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况基础上,制定与现有市场需求相匹配的全流程业务咨询指南,更好地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功能。通过“开正门、关小门”,阳光接待、规范交流,自觉接受市场监督,有效防范债券业务工作的廉政风险。
一是深入践行 “开门办审核” 理念。明确的、可预期的且向市场公开的审核发行监管政策与标准是注册制的应有之义。《指南》落实《证券法》实施注册制要求,明确发行人、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就规则的理解适用、发行审核相关事项向上交所咨询,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REITs等各类信用债产品,覆盖项目申报前、审核和发行等全业务流程阶段。
二是建立一站式、多渠道沟通咨询机制。在遵循现有债券审核发行规则要求的基础上,畅通电话、邮箱及现场沟通三种渠道。具体联络方式已通过《指南》和面向市场机构的通知中予以公开。上交所将安排专人对接,咨询事项比较简单的,将直接回复;咨询事项比较复杂的,将研究后及时答复。对于确需现场沟通或市场机构在收到电话和书面答复后仍希望现场沟通的,上交所将积极安排予以接待。与此同时,上交所还将定期总结常见问题,并向市场公布。多渠道沟通咨询机制的建立健全,旨在提供便捷高效的沟通渠道,提升沟通效果。
三是以业务咨询公开促进债券融资监管行为规范。融资审核发行事关市场主体利益,政策取向是市场各方决策判断的重要基础。信用债融资政策的解释与适用具有一定公权力性质。以公开、透明、规范的方式开展业务咨询是上交所自觉接受市场监督,规范监管行为的重要路径。《指南》的发布旨在坚持以公开促规范,防范公权力滥用,依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并专门明确了廉政要求。同时,为确保业务咨询落到实处,真正增强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上交所专门建立相关业务流程,明确基本要求,做到“来问即答,做好记录”,督促有关工作人员以友好高效、专业负责的态度,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推动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的公开、透明、规范是上交所债券业务条线深化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尝试。下一步,上交所将按照证监会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注册制“三原则”,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审核发行标准和流程,稳定市场预期,持续便利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协同市场各方共同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工作,优化融资审核服务机制,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关切问题,本所结合市场需求、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所开展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应当坚持“开门办审核”理念,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水平,规范融资审核行为,主动接受市场各方监督,提高信用债产品发行审核质量。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市场机构)在信用债产品项目申报前、审核阶段、发行阶段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咨询。
自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市场机构应遵守静默期规定,本所债券业务部门不接受相关市场机构业务咨询。
第四条 市场机构可以就本所信用债业务规则的理解适用或信用债产品发行、审核相关业务事项,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咨询。
业务咨询可通过电话、书面或现场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回复市场机构提出的业务咨询,友好、高效、专业地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咨询事项比较复杂的,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后予以回复。
第六条 市场机构可在工作时间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或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提出电话咨询。咨询项目为在审项目的,市场机构可直接通过电话与反馈意见中列示的项目审核人员联系。
以上工作时间为上午8:45-11:45,下午1:00-5:00。
第七条 市场机构可以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书面咨询。电子邮箱地址为[email protected],书面咨询材料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对于书面咨询事项,债券业务部门原则上予以书面反馈。书面咨询事项问题简单、可以通过电话反馈的,债券业务部门可直接电话反馈。
第九条 市场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债券项目申报系统预约现场咨询(预约文件格式见附件)。咨询内容与在审项目相关的,承销机构可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进行预约,并关联具体项目。
第十条 债券业务部门收到现场咨询预约申请后,对能够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进行反馈的,债券业务部门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回复。对确需现场沟通的,或者市场机构仍然希望现场沟通的,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并告知对方。
第十一条 参加现场咨询的市场机构人员应当在现场咨询前提供人员名单、职位及联络人联系方式,现场咨询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第十二条 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咨询接待。接待人员应当提前就咨询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业务咨询结束后,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咨询记录,写明咨询人员、咨询事项以及咨询结果等内容,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 债券业务部门参与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债券业务部门参与咨询的工作人员除按本指南要求进行咨询沟通外,不得与提出咨询的市场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私下接触。
第十六条 本指南所指信用债产品,包括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REITs等产品。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
1.信用债融资业务书面咨询参考格式
2.信用债融资业务现场咨询预约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