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2.配股
(1)配股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2)配股失败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3.增发的特殊条件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除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3)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二)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信用评级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发行条件
2.信用评级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3.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
3.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而非必须使用转换权)。
4.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股票和债券的承销
1.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再进行发售(“先包后销”)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先销后包”)。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3.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发行失败
(1)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2)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公开募集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的,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4.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
1.投资方式(2019年新增)
私募基金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收益分配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3.登记备案
(1)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但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4.合格投资者
(1)人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2)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5.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6.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7.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