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民陆先生咨询: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一些欠钱人总是想尽法子躲避债务,甚至恶意以极低的价格转移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请问,面对债务人低价偷偷转移财产的行为该如何维权?
记者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此处所说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认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