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新准则》下会计科目名称的流动性标识欠缺,对于以流动性为分类标识的资产负债的填列表而言,就需要业内同行弄清楚:新增设的会计科目是否是资产负债表上的单列项目?如果是资产负债表上的单列项目,还需要进一步关注其流动性具体归类为哪一类别?对于部分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在填列资产负债表时,有的需要在对其流动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同一会计科目分别填列在哪一具体项目中?对于没有成为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的会计科目而言,则需要关注其如何填列在“其他类”项目中?
尽管《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范畴,但该规定中涉及的明细会计科目或专栏的资产负债属性和流动性标识仍显缺失,如何填列资产负债表仍需引起关注。此外,该规定对个别明细科目的填列规则尚有遗漏,仍需官方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
三、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科目的列报规则解析
《规定》中“应交税费”的“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期末存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以及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减免税额”以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个专栏的合计数大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以及“进项税额转出”3个专栏的合计数而存有借方余额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均具有资产类科目的属性。
鉴于“应交税费”项目早已定位为流动负债类别,且不存在与尚待抵扣增值税相关的单列资产类项目,《规定》要求依据对上述存有借方余额明细科目的流动性判断,并分别将其填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规定》要求对存有贷方余额且尚未进入增值税计征程序的“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应依据对其流动性的判断,分别填列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规定》要求将已经纳入增值税计征程序且存有贷方余额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和“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填列在“应交税费”项目。
当纳税人本月已交增值税额大于当月应交增值税额时,“未交增值税”明细就存有借方余额,《规定》要求依据对其流动性的判断,分别填列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当纳税人本月已交增值税额小于当月应交增值税额时,“未交增值税”明细就存有贷方余额,反映纳税人仍存在尚待履行的纳税义务,《规定》要求将其填列在“应交税费”项目。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规定》尚未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能存有的借方余额以及“转让金融产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月末可能存有的借方余额如何填列资产负债表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依据对其流动性的判断,分别填列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承上所述,对于本文言及的《新准则》下的相关会计科目,受制于其自身流动性标识的丧失,广大实务工作者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予以高度关注,对于其中已作为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的会计科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需要关注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性类别的归属,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作为单列项目的会计科目(如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更需要对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填列规则熟记于心,尤其需要注意对“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金融类属性的认知和把握。
鉴于《新准则》下上述会计科目可能分别被填列在“其他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负债”、“一年以内到期非流动资产”、“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非流动资产”、“其它非流动负债”等非专属性单列项目,上述相关项目的填列有的会涉及对其流动性的判定,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企业主观判断的影响,进而对相关流动性比率的揭示带来相应的影响。实务工作中除了要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中的相关填列规则外,在对流动性比率进行分析时,也要注意对其纵向可比性做出推断或评判。
总而言之,《新准则》下设置了流行性特征较为模糊的资产和负债类会计科目,进而就给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带来了严峻挑战,尽管《通知》对相关项目的填制做出了明确说明,但对于广大实务工作者而言,理解和把握起来仍存在不小的障碍。尽管《规定》对“应交税费”科目下与增值税相关的明细科目的填报规则做出了具体规定,由于增值税的核算体系过于复杂繁琐,也给广大实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文章来源:会人会语话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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