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13、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
14、信用评级报告;
15、法律意见书;
16、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7、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8、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9、其他文件。
二、发行报批阶段
1、上报发行申报材料。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跟踪核准进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发债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直接予以核准。申请材料存在不足或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出反馈意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反馈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重要问题应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3、修改方案及材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债券发行会签。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会签结束拿到批文。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三、债券正式发行阶段
1、刊登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在债券发行首日3日前公告企业债券发行公告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和募集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市场宣传工作。承销团做好债券销售市场宣传工作,推广债券的发行和认购工作。
3、债券销售工作。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各承销商面向社会公开零售企业债券的所有营业网点及每个营业网点的承销份额。
4、承销团工作监控。发行人应当及时了解承销工作进度和发行销售情况。
5、募集资金划付。承销团销售债券募集到的资金应划付到发行人专门的资金账户。 6、验收资金。发行人根据债券的发行情况对募集资金相关情况进行查验。
四、发行后期管理工作
1、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托管人为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企业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2、制定偿债计划。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企业债券本息按期兑付。
3、发行人应当在债券本金兑付首日6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兑付方案,并于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布兑付事项。
4、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首日5个工作日前,发行人应当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指定账户。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划入托管人指定的账户;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5、发行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兑付义务的,主承销商应当及时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发行人、担保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公开披露。
7、主承销商应当在企业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债券发行、兑付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担保人发生可能影响企业债券兑付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公开披露。
9、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企业债券跟踪评级结果之后十五日内,将跟踪评级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公告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