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房产讯4月24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要支持职工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2400元。
《通知》显示,要支持职工基本购房需求。在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下调至6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上调至80万元。本通知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指月末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
在此之前,天津于4月初发布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职工购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就已全额支付的房款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等。
对此,有分析人士称,天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调整政策其实也是释放一部分的压力,让配偶可以提取相应公积金,可以有效减轻职工本人的压力,说到底还是想办法去帮助解决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