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意见:
您好!您的诉求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龙岩公积金中心(含各县、市、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需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办理贷款的材料、流程及相关贷款政策如下:
一、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放款。办妥担保手续后,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办理流程:申请人填写《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银行调查要求提供所需材料至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进行贷款调查--银行移交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中心进行材料审核和审批--符合贷款条件的,承办银行通知申请人,落实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办理抵押登记--承办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拒绝贷款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和有关政策如下:
1.所购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借款申请人配偶和共有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简称“所有借款申请人”。
2.所有借款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
3.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良好。
6.所有借款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7.借款申请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8. 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含组合贷款(商贷)额度下同)年应还款额与其本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不含信用卡正常状态债务)年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60%以内。
9.除别墅外,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不论面积大小,同时符合下列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担保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下同)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3)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的房产信息为准。住房套数认定不包含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赠与房、析产房、征迁安置房。但购买二手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赠与房、析产房、征迁安置房认定为二手房,应纳入套数计算。
(4)在龙岩中心城区和永定区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在漳平市、上杭县、连城县、长汀县、武平县购房,单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
10.借款申请人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提供所购买房屋的部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物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1.所购房屋为自建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办理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2.借款申请人离异后,原家庭夫妻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13.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结清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14.对在岩创业就业的18周岁至45周岁的台湾青年在我市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所需材料:
1.《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有共同还款人人的还须提供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家庭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明),借款人未婚的还应提供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原件;
4.所有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有共同还款人的还须提供共同还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由贷款承办银行出具);
5.所有借款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证明、个人住房(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信息表原件(由贷款承办银行或房管部门出具);
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缴存职工追加提供近一年的社保缴交明细、银行工资账户进账明细等证明材料。
若是购买商品房,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信息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银行进帐单据复印件;
(3)在建工程抵押情况相关证明资料(房管部门出具);土地抵押情况证明材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
(4)所购楼盘以在建工程和土地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权银行向房管部门出具的撤销抵押函原件;所购楼盘无在建工程但有土地抵押的,提供土地抵押权人出具的就放弃该套住房土地抵押权利的放行单原件或土地抵押登记部门出具的解除该套住房土地抵押权利的证明材料原件;
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过户收费凭证、契税完税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评估报告书原件;
感谢您对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3日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 2020-04-23 16:36:58)
来源:龙岩市12345便民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