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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解读文件「阶段性措施」

2022-10-21 15:56:58来源:西宁公积金中心

近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措施》,将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疫情防控期间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更多便利,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职能。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具体的措施解读吧↓

措施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政策解读:

1.单位比例及个人比例最低可降至5%,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2.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补缴计划,明确补缴时间和金额,申请缓缴的期限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2022年12月。

3.申请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后应当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可一次性补足,也可分批补足。缓缴期满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常规要求进行办理。

4.办理指南。

所需材料:《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公积金申请表》(单位网厅下载)、情况说明书(需注明补缴计划)、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方式:企业向账户所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级、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归集业务窗口及中心设在银行的各归集业务受理点或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提交申请材料。

二、单位缓交期间,所在单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

政策解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销户提取除外),其他贷款申请条件和提取条件不变。

措施二:帮助职工缓解住房困难

一、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限。已达提取时限,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提取业务的,提取时限延长至2022年底。

政策解读:

2022年4月后需办理购房提取的,因“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已超过三年提取规定时限而不能办理的,界定时限延长至2022年底。即:“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不动产权证》出证日期在2019年4月之后的,在2022年12月31日前均可办理。

注:以上所述“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二、阶段性提高无房职工租房提取金额。职工家庭在西宁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租房提取限额由每年9180元提高至14400元;职工租住公租房、政策性住房或在西宁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租房的,可按租房实际出资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

1.职工家庭在西宁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限额由现行每年9180元提高至14400元。已一次性办理过2022年度租房提取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续提增加部分,未办理或已部分提取的按照最新限额提取。

2.职工租住公租房、政策性住房或在西宁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租房的,可按租房实际出资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设定提取上限,政策执行期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个人贷款暂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解决缴存职工后顾之忧。

政策解读: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在政策执行期,即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政策执行期到期后,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超过政策执行期仍有逾期的,将登记逾期记录并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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