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邯公积金字〔2021〕28号),全面启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此次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内容包括:(一)缴存基数的范围:包括在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自愿缴存人等;(二)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月平均工资不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还包括单位代扣代缴的各项费用,即单位为职工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三)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邯郸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邯郸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713元,据此,2021年度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7139元,较去年增加504元。2021年人社部门未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邯郸市所属县(市、区)最低缴存基数与上年一致。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市及磁县最低缴存基数仍为1790元;永年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80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80元;(四)缴存比例上下限: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合计最低不低于10%,最高不高于24%,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五)办理渠道及方法:与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业务网上办理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通过柜台办理的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人员,应提供加盖本单位印章(自愿缴存人员本人签字按手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审批表》,并同时提供一致的Excel电子表格。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对个人收入有如下影响: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调高,单位为其缴存的公积金会增加,因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收入也会相应地增加。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规定,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后,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数额随之增加,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对个人贷款有如下影响:已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调增后,月缴存额会增加,职工使用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能力也会变强,还贷压力会减小;计划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增后,公积金缴存余额、收入会增加,可以提高可贷额度、增强还款能力。(任加佳)
来源:邯郸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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