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提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规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认真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从2021年7月1日起,对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17949元(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983×3倍后四舍五入)。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城区、泽州、高平、阳城为1700元,沁水为1600元,陵川为1500元。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后效益仍未好转的单位,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由单位或工会组织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后进行调整。
(四)各县(市、区)缴存单位应到所在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调整。
三、调整办理程序
各缴存单位可通过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大厅办理调整业务,或者到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要求填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核定表》和《2020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统计表》办理调整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缴存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缴存单位必须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按月足额缴存,以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收益不受损害。单位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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