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于记载资金的账簿如何计征印花税都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记载资金的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制度规范的“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包括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举例说明:某企业期初实收资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3000万元(为资本溢价),均已完税(印花税)。期末实收资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5000万元(其中资本溢价3000万元,因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引起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增加额2000万元)。问,该企业是否就新增的资本公积部分,缴纳印花税?
如果我们机械地执行税收规定,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无疑地,该企业需要为2000万元缴纳印花税。
而印花税相关税收规定的本意,应是对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务转股权等形式)按适用税率计征印花税,其他账簿按件贴花。
因此,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应包括:实收资本(股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股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期权激励在行权日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等一切引起企业资本金增加的情况。
而对于权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投资方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为这些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均不属于企业资本金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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