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相比于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比较低的。最近有很多职工来电咨询,之前商贷买的房,已经办理好了房产证,可以转成公积金贷款吗?
看这里!我们已为大家准备好鄂州市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全攻略!
一
贷款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家庭(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自住房(现房)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2
本市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无逾期;
3
借款人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4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具有鄂州市户籍且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外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提供或授权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5
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
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7
个人征信(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近5年无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无任何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记卡状态无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8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
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10
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11
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家庭(配偶、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自住房(现房)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3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4
职工离异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5
直系亲属间的住房产权交易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6
同一套房屋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7
虚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
贷款要件(原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
3.不动产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4.购房首付不少于20%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5.与商贷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银行信贷系统出具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及1个月内的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6.夫妻双方征信报告明细版(一个月以内有效);
7.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8.主借款人一类银行卡。
三
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受委托银行政策执行。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限额标准。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不超过房价的8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并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比例外,不得超过原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购房贷款的剩余本金。
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
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下两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1
不得高于按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50%(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2
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据实计算,且近6个月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除上述计算外,还应进行还贷能力(即还贷占比)测算,还贷占比不得超过50%(还贷占比=月还款额/缴存基数*100%)。
四
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
贷款申请
受理审批
签订合同
抵押登记
发放贷款
贷款偿还
五
温馨提示
1
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
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商贷银行中间账户。
3
对购买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认定:
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鄂州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
①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鄂州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②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鄂州市住建、不动产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上述两种情况按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认定。
4
借款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出品:鄂州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