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调整首套及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首套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二套60万元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工作,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及改善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帮助更多群众解决家庭住房问题,《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近日出台。《贷款管理办法》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较之前的政策,新政有哪些变化?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据介绍,《贷款管理办法》与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相比主要有六大变化:
一是首次实施公积金贷款“先存后贷、存贷挂钩”原则。对贷款额度计算进行精细化调整,调整后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将与缴存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长挂钩,实现缴存贡献与贷款权益的精准匹配,更好地支持长存多缴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二是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满足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调整首套及第二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三是明确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不再单独区分描述贷款次数与房屋套数,统一用“首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的表述区分适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第一套住房及第二套住房的认定范围更为清晰,取消了对房屋面积的限制。
四是调整贷款对象范围。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户籍地、缴存地都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内符合规定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是明确不予贷款的情形。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曾经发生骗提骗贷行为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六是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法律责任。借款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按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采取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挪用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反本办法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相关问题解答
问:如何判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房屋套数情况?
答: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套数,以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全国公积金信息系统、铁路房产部门房屋登记系统记载等为依据,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公积金中心实际制定房屋套数认定细则并公布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属铁路分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购房所在地的铁路系统管辖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例如: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在全国范围内都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南宁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是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属铁路分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购房所在地的铁路系统管辖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例如1:借款申请人在武鸣区拥有一套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例如2:借款申请人为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在柳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无房,但在铁路房产部门房屋登记系统显示有一套柳州铁路房,如在柳州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是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属铁路分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购房所在地的铁路系统管辖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例如:借款申请人在横州市有一套住房,在北海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如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是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属铁路分中心受理的借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和购房所在地的铁路系统管辖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例如:借款人在北海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在南宁市无房,如在南宁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问:如何理解《贷款管理办法》中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答: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是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
二是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乘以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所确定的贷款额度,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申请的额度也随之越高。
三是不得高于房屋总价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价款;例如:房屋总价为100万元,首付款为40万元的情况下,贷款金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四是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即以借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作为参考标准,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借款申请人收入越高,对应的还款能力越强。
五是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因此,重新调整后的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也更为精准,需要结合借款申请人自身条件,如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具体测算。
问: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是否能够停缴住房公积金?
答:公积金贷款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缴存的义务与贷款的权利是相对应的,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借款合同条款,借款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灵活就业人员获得公积金贷款后,如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个人账户及余额转至单位缴存管理。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方式处理该笔贷款。
(记者 尹海明 通讯员 罗莹)
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卢超
(作者:尹海明 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