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发布了!
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我们先来看看
关于缴存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
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
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称“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企业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部分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房自住的;
(三)家庭发生突发事件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红色标记内容为新增内容,大家要注意哦!第二十六条1、缴存人符合以上(一)、(二)、(三)、(四)情形,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但账户内余额最少应保留人民币1元。
2、缴存人符合以上(五)、(六)、(七)、(八)情形,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追讨并收回其骗提所得的资金;在缴存人骗提所得的资金全额退回之日起5年内,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资格;将该缴存人骗提失信情况书面通告其在职单位,同时纳入信用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报送媒体进行曝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细内容查看阅读全文
本办法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中部分信息、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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