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广大缴存职工: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和我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盟住房公积金2019年部分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操作规程由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部分调整政策内容如下: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等系列文件规定,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其中职工所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为:
1、 原则上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信息系统中的贷款办理次数为参考依据,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购买过一套住房,以此类推(下述2、3、4种情况除外)。
2、 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贷款,但目前其夫妻双方名下均没有自住住房记录(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为准,以下同)的,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3、 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贷款,但目前其夫妻双方名下合计只有1套自住住房记录的,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拥有1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4、 如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过贷款,且目前其夫妻双方名下合计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 如借款申请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本人夫妻双方名下或其中一方名下其他的具有《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设定抵押或作为附属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提供一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视为已拥有一套住房,提供两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视为已拥有两套住房,以此类推。
二、原则上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兴安盟行政区域之外)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对异地购房职工提供的在异地购房的购房手续和税务发票能够在房产系统和税务系统查证属实的,经审贷会审定,可予以提取。
三、取消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规定。
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缴存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业务。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五、缴存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停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达到6个月(含)以上时,管理中心(含各旗县市管理部)停止向停缴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缴存职工因当地财政部门原因导致财政补贴部分未及时到位的,财政补贴部分停缴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管理中心停止向停缴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单位的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缴存单位和个人部分,否则管理中心停止向停缴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