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政策部分调整
新调入人员当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认定有新规
因失业停缴的借款职工可进行个人缴存
记者昨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将进行部分调整。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新调入人员当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认定,按原单位的缴交基数或按人社部门核定的当月工资加上新单位已发放的各类可纳入公积金缴交基数的上一年度奖金等。军转人员或国企转入行政事业的人员当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认定,按人社部门核定的当月工资加上新单位可享受同级别同等次的各类可纳入公积金缴交基数的上一年度奖金等。从2018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规定缴交造成月缴交基数变动的部分,允许给予补缴。
职工在申请办理跨市省内转移或省内合并业务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未还款、骗提骗贷尚未退还款项的不予以办理,须结清逾期款项、退还骗提骗贷款项后,方可办理相关转移合并手续;被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的,须取得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转移合并手续。
对贷后断缴12个月及以上的借款职工,其利率按最新的商业贷款利率(含上浮)执行,若借款职工补缴后并继续正常缴交满一年的,可申请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恢复利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同笔贷款只能申请恢复一次。自今年7月1日起3个月内,若借款职工补缴后并继续正常缴存的,可继续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对贷后失业等原因停缴的借款职工,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自主缴存公积金账户进行个人缴存,缴存基数原则上应与该笔贷款审批时的基数一致或不低于上一年度社平工资乘以60%,但不能低于当年度规定的最低基数标准,缴存比例在5%-12%内。
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新参加工作、新调入单位、单位机构改革时,因人事编制、工资核定、事先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单位及领导班子被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处理等原因造成欠缴的,由缴存单位或有权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同时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因财政拨款原因造成欠缴超过3个月的,由缴存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补缴到位,经属地财政部门核实后,可视为连续缴存;经中心审批缓缴的企业,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将缓缴部分的公积金全部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
对房地产企业资产已在有关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基金公司、担保公司)抵押的,在金融机构出具放弃抵押权承诺的情况下,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楼盘准入。
此外,受理异地购房提取、非双方父母、子女关系的产权共有人、2万元以上的医保报销、新成立或列入关注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中介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应延长相关的提取或贷款业务的办理时效,进行材料核实。经核实为真实材料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即日予以办理。(湄洲日报记者 林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