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19年3月4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
为认真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
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防范资金风险,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进一步规范。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将缴存职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销户提取、异地转入手续等,按规定规范调整。即: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本市或异地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业务时,应在本市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
另外,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时,应优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离异一年以内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9年1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2714户,同比增加134户,增长达5%;实际缴存职工82235人,同比增加3341人,增长达4%。
截至2019年1月,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656,401.61万元;累计向30620户家庭发放个人贷款585,429.51万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97.68%,同比增长0.15个百分点。
来源:池州日报
记者:张敏
编辑:汪玉 责编:陶霞
审稿:周劲风 监制: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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