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江门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我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19413.24元
记者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9年7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可以到缴存银行申请调整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
附表: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情况表
缴存比例方面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仍为5%,上限仍为12%。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方面
2019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19413.24元。职工2018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据悉,此次调整的依据是:《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及市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
针对此次调整,相关部门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缴存调整事项后,单位和职工应补缴2019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201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不再调整2019年度缴存基数;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的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通网上预审业务,通过网上预审系统申报年度缴存调整等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
6月1日起可启动商转公贷款
今年5月,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下称现《办法》)。现《办法》修订了启动、暂停商转公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条件,指出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
现《办法》替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下称原《办法》),于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现《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呢?
一起来关注一下吧~
变化一:
管理机构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的
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放款
原《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低于90%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已开办贴息贷款的管理机构应停止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高于90%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实行贷款轮候放款,并停止商转公贷款。
修订后的现《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且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的,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放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且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暂停商转公贷款。修订后的现《办法》还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国家、省规定,就本办法中第五条提出调整方案,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变化二:
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需要
提供家庭住宅总套数证明
原《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根据《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通知》(江房金字〔2017〕12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从2017年3月起调整为只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不再需要职工提供家庭住宅总套数证明,修订后的现《办法》删除了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总套数证明的内容。
原《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证明材料。修订后的现《办法》将婚姻状况证明改为婚姻状况证件,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改为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变化三:
以公积金贷款归还原商贷时,
商业银行不需要对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批
原《办法》规定,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需按商业贷款条件对商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的意见,修订后的现《办法》优化了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不需要对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批。
变化四:
商转公贷款利率可按住建部有关规定浮动
原《办法》: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称为借款人。
现《办法》: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改为借款申请人。
原《办法》: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现《办法》:商转公贷款利率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浮动。
原《办法》: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现《办法》:贴息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基准,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浮动。
原《办法》:采取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应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现《办法》: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应办理原商业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及商转公贷款或组合贷款抵押权登记手续。
变化五:
省相关文件增加列为现《办法》依据
现《办法》增加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作为文件依据。
一图读懂“新变化”
话你知
*个人住房贷款率:是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
*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1.个人贷款余额是指发放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的金额。2.缴存余额是指缴存总额扣除提取额后的金额。)
*资金净流量:是指住房公积金外来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额。资金净流量以滚动平均值计算。
*当期资金净流量=(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息等)- (当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 当期住房公积金发放额等)
*商转公贷款:是指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后,在还款期内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贴息贷款: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条件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支付给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来源:江门日报(记者/周春锋 胡涛)、南方日报等
责任编辑: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