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调整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8800元。
据了解,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总额=年度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执行。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绩效)、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及其职工缴存比例为5%-1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仍为20%。
自2019年7月1日起,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市直、亭湖、盐都、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大丰、东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3368元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高于全市缴存基数上限18800元。
为减少柜面办理等待时间,各单位可通过公积金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