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强调
各缴存单位
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
为2020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2021年度各缴存单位
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
(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调整后的缴交年度)
具体内容如下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等工作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鄂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021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20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规定,2021年度鄂州地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鄂州地区现行的政策,即: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006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各单位应在上下限范围内据实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正常缴存比例并补缴缓缴额。
五、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度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为7月至12月(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调整后的缴交年度)。
六、相关要求
(一)单位缴存公积金,应通过网上办理。
未注册的缴存单位首次登录时,需向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注册。线下渠道,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可前往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在柜台处递交资料申请注册;线上渠道,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可进入手机公积金PC端官方网站https://www.gjj12329.cn/download.jhtml下载手机公积金PC端,选择城市后点击工具栏,选择缴存单位登记,输入相关信息后上传相关文件完成注册。
已注册的缴存单位,直接进入手机公积金PC端官方网站https://www.gjj12329.cn/download.jhtml下载手机公积金PC端,由单位经办人输入相关信息,通过扫码或刷脸完成登录,选择缴存单位后,进入单位业务办理页面。
(二)个人信息资料补充。为完善基础数据,各单位调整基数时,重新核实报送单位缴存人员信息表(登录市公积金中心网站gjj.ezhou.gov.cn首页,在“便民服务”栏目里点击“文件下载”,下载“缴存人信息批量变更表”)。
(三)在调整缴存基数等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积金中心联系,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12329,市公积金中心办事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7-6028196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6月25日
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