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设立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或受托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
第六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如果职工从未在苏州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或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告知职工。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职工可登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个人网厅)或苏州住房公积金APP,经过用户身份真实性认证后获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每个职工凭有效身份证件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该进行账户合并,职工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现缴存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保留现缴存地的个人账户,被合并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且合并后原账户作销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