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职工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各地标准,科尔沁区、开发区、霍林郭勒市每月1660元;开鲁县、扎鲁特旗1560元;科左后旗、库伦旗、奈曼旗、科左中旗1460元。最高不得超过通辽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即每月15369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企业单位不得高于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