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住建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范和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朝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6日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朝文备注0382号
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辽住建〔2016〕87号),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产权明晰,未列入房屋征收、拆除计划,未设电梯的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等情况下可以加装电梯。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县区审批、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科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推进,扎实做好辖区内加装电梯工作。
(二)遵循“简化手续、强化监管、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规范、简洁的审批流程,强化质量监管,做好综合验收,打造精品工程。
(三)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突出业主主体地位,完善协商机制,综合考虑各方诉求,确保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
三、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并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加装电梯拟占用其他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取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帮助居民做好工作,化解矛盾。
四、责任主体
(一)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独立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本单元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和实施主体,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验收等相关工作。
为了便于操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一般不超过3名)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后续管理主体
本单元相关业主为电梯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可委托物业企业或者相关人员管理电梯,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五、 资金筹集
按照“谁出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解决,并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具体出资应由业主自行协商。其中,建设资金相关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个人及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也可通过社会投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六、 实施程序
(一)协商签订协议
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就以下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品牌、型号和工程施工方案;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涉电费用、用电管理人及电费缴纳主体、维修保养费用、定期检验检测费用、大修费用分担方案及维保方式等。
在业主自行协商的基础上,街道牵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参与,搭建协商平台进行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本单元业主就增设电梯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进行公示
业主代表或建设单位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示申请,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
(三)施工图纸审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划、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应持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挡日照报告、业主协议、加装电梯全部业主名册(需经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签章确认)等材料到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在加装电梯的住宅和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业主无异议的,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如涉及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还应事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企业后,应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到当地行政审批(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务、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并组织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向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六)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社区参加。同时依法到规划、建设、特种设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相关资料移交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七)运行管理
电梯加装后,由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共同履行安全监管责
任。相关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运行管理单位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七、 相关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该单元出资业主共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电梯的安装和投入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应急平层装置。鼓励“电梯设备 维保服务”一体化采购模式,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鼓励“电梯保险 服务”模式,发挥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促进电梯使用管理和维保水平提升。
增设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有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增设电梯不进行建筑物间距计算,不计入所在小区容积率。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适用于既有建筑加装电梯项目。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政策要求不符的,以上级政策要求为准。
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参考)
为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流程,方便实施主体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和外地经验,制定如下办理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应符合《意见》有关规定,对《意见》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意见》印发后竣工交付的房屋,加装电梯不适用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
2、前期建设手续不全,已经建成入住但暂时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该类房产应在补齐有关建设手续,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后再申请加装电梯。
二、办理程序
(一)业主协商、项目备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意见》规定的流程(附件1)组织实施。
以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业主可书面委托(附件2)一般不超过3名业主代表或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监理或有资质的企业作为实施单位,代为组织申请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申请人需提供该单元业主共同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确认书》(附件3),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1、编制初步实施方案
申请人或实施单位应编制加装电梯的初步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用地范围、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分摊筹集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电梯运行管理方式及后期维保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2、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并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3、签订书面协议
本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后,应当签订筹建协议(附件5)。
4、办理项目备案
本单元业主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办理项目备案。
备案材料:
(1)朝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表4份(附件6);
(2)业主关于加装电梯签订的相关筹建协议(核验原件,复印件1份存档);
(3)该项目加装电梯初步实施方案;
(4)至少一名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真实性承诺书。
(二)深化设计、方案公示
1、深化设计方案
(1)委托设计
实施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且方案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2)结构安全
设计单位对住宅加装电梯后的结构安全和抗震等级标准负责,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3)设计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满足《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的要求,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消防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结构安全、消防救援通道等因素。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应因地制宜选择安装位置,连廊宽度不宜大于1.5米,且不应小于1.2米;应充分考虑相邻住户的安全防盗及居室空间私密性;电梯井道外观应与原楼房整体建筑风格相协调。
(4)消防应急
新加装的电梯井道不应占据或阻碍消防救援通道,必须满足消防紧急救援要求。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加装电梯井道及连廊的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原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内救援通道应保证畅通。
2、设计方案公示
业主代表或建设单位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示申请,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附件7),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1)公示内容:
①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签名表或书面协议;②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2)异议反映渠道:应公示实施主体、街道办事处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本单元潜在权益受损人对加装电梯事项或设计方案有意见的,可以通过联系人提出异议,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公示期满,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盖章备案。
(三)规划、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应持加装电梯设计施工图和总平面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房屋检测鉴定报告、挡日照报告、业主协议、加装电梯全部业主名册(需经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签章确认)等材料到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应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应在加装电梯的住宅和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加装电梯直接影响业主无异议的,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如涉及消防、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设施的,还应事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企业后,应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住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四)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社区参加。同时依法到规划、建设、特种设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相关资料移交所在地城建档案馆。
(五)使用登记和交付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办理登记后交付用户使用。
(六)日常运行和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人员负责电梯日常管理工作。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人)应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等手续,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企业或者取得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的大修及维护可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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