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该业务可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二、办事流程:
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办事处、管理部申请——申请人到公积金服务机构查询本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提供申请人及配偶征信记录——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的房产套数证明——验证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证明资料——申请人领取贷款合同(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填写贷款合同——申请人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到公积金服务机构面签——向公积金服务机构提供完整的贷款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贷款——贷款资料传送至承办银行——办理抵押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保证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放款。
三、申请条件:
家庭房产套数二套以内、公积金缴存正常、征信无不良记录、真实的购房交易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报材料:
1、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一年内);
2、期房、他项权抵押证明(审批合格后提供);
3、户籍地和购房地房产套数查询证明(以家庭为单位);
4、贷款资料一套(公积金中心提供贷款合同4本、房屋抵押合同一套);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单身职工签署婚姻状况声明承诺书,离异者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工资收入按缴纳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核定;未缴纳公积金的共同还款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近三个月工资收入凭证(加盖财务公章的工资条或共资本);
7、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七、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受理至公积金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八、表格下载:现场领取住房贷款资料
九、在线申报:请现场申报
十、常见问题:
1、公积金贷款对象
(1)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最后缴存日距申请贷款日(城区)不超过3个月、(县、市)不超过半年,信誉良好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养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2)凡户口在十堰辖区内并在十堰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都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3)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凭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也可在十堰辖区内申请公积金贷款。(4)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已有商业贷款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及下列条件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对征信系统贷款违约记录3期(不含),信用卡逾期6期(不含)以上的,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②缴存职工即使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或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再次购买属于家庭二套房(含)以下的,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期限及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为1至30年。个人贷款申请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5岁,女60岁)。贷款年限不超过房屋及土地使用年限。
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十堰市城区(含郧阳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县(市)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人申请贷款具体额度则根据所购住房房产总价、住房套数、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家庭月工资收入等情况综合确定。
3、首套房与二套房贷款比例及利率
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额度按购房总价80%执行,二套房贷款按购房总价70%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在首套房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现行的5年以下首套房贷款年利率为2.75%,二套房贷款的年利率为3.025%;5年以上首套房贷款的年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的利率为3.575%。
4、住房套数查询
1、十堰辖区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出具购房地家庭房产套数证明。
2、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出具十堰购房地家庭房产套数证明。
3、十堰辖区缴存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出具户籍所在地和购房地家庭房产套数证明。
5、贷款办理流程及时限
(1)贷前咨询: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或拨打住房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等方式提供有关咨询服务;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时,应向承办银行咨询办理商业贷款的具体要求。
(2)申请贷款:借款人按照所购住房贷款条件要求备齐原始资料和复印件,填写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并设立个人账户、签署借据。
(3)受理贷款:贷款业务人员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核提交的证件、证明、确定贷款额度、年限、利率等要件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完善手续。(1个工作日)
(4)复审贷款:办事处、管理部主任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担保方式、可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审核通过后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综合稽核,对审核中发现有疑问的退回初审人进一步调查核实。(2个工作日)
(5)稽核贷款:贷款管理科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综合稽核,确保申请资料的完整、合规、真实和有效。综合稽核后出具稽核意见,稽核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稽核意见报送贷款审批人,有疑问的说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并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2个工作日)
(6)办理抵押:贷款资料审批盖章通过后由承办银行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到承办银行通知后携带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时间由不动产中心决定快慢)。
(7)交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产抵押办理到位后缴交贷款保证金。(2个工作日)。
(8)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2个工作日)
(9)按期还款: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约定的个人账户内扣划当月应还款本息。
(10)冲还贷: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1)结清贷款:由管理中心出具还清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撤销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6、不符合公积金贷款受理条件的
1、缴交住房公积金时间不满半年;
2、申请贷款时单位和个人欠缴公积金(城区)超过3个月、县(市)超过半年的;
3、购房超过1年的;
4、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所购住房属于家庭三套(含)以上住房;
6、在十堰市辖区内所购住房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
7、银行征信违约记录3期(不含)以上,信用卡6期(不含)以上各类贷款的逾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