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资金不足的压力,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按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精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长春城区(含公主岭市)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和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之举。今年以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党史学习教育中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作为重要抓手,结合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着力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不断满足职工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进一步释放住房公积金制度活力,使长春市公积金政策更加惠民、利民、便民。组合贷款政策在继续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释放传统刚需及改善型需求的同时,有效解决了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安居乐业。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开办的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首先在建设银行进行试点,试点期间只受理新建商品房的组合贷款申请。在试点工作中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组合贷款业务开办至2022年6月30日止。
附:具体说明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一)定义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自住住房,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受委托银行受理。按照公积金贷款条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部分按商业贷款规定办理商业贷款。
(二)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当前我市组合贷款购房面积144平(含)以下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房面积144平以上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组合贷款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50%。商业贷款每月应还本息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执行。
组合贷款的期限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5年。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相同。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分别计息,公积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贷款按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组合贷款申请资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并转受委托银行审核。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和商业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四)还款
组合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借款人应当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一)定义
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前提,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以购房人为借款人,家庭成员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父母、子女)缴存公积金的,可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但仅限2人共同还款。
(二)申请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家庭组合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2人须同时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家庭组合贷款办理流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同现行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2021年9月15日
记者:徐子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