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借鉴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成熟经验,使省、市中心贷款政策趋于一致,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了相关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可贷额度规定
在现行规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单身职工50万元,已婚职工60万元。具体金额按照申请人申请金额和下列限额标准计算:1.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额的80%;2.贷款的月还款本息不得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的50%;3.贷款额度不超过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缴存余额认定
1.贷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缴存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提前预缴部分不予认可。
2.贷款申请人为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贷款申请人为单身,其父、母、子、女任意一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按1万元计算。
(二)缴存余额系数确定
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
(三)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
1.缴存时间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
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月)≤12,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缴存时间(月)≤18,缴存时间系数为1.1;
18<缴存时间(月)≤24,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缴存时间(月)≤36,缴存时间系数为1.3;
36<缴存时间(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二、实行“以存定贷”制度
省中心每月根据归集、提取、贷款回收等综合因素,月初制定当月贷款受理、发放计划,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严格按照受理先后顺序,及时将客户贷款信息录入系统,以确保贷款发放工作的有序开展。省中心按照贷款申请及抵押办结顺序相结合的原则发放贷款。
同城不同中心的缴存职工,优先在其缴存中心办理贷款。
三、调整“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
继续执行“商转公置业无权证”的政策规定。其他 “商转公”贷款业务暂不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受理大厅向客户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四、调整部分贷款的购房时限
置业担保及专家教师公寓贷款购房时限由合同(协议)签订2年以内调整为合同(协议)签订1年以内。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