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19日联合发布6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系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
案情显示,2018年11月3日,上海警方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陈某波潜逃境外。陈某枝系陈某波前妻,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比特币“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上海检方经审查认为,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在发布此案时称,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同时,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
近年来,检方不断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较2019年分别上升106.5%和368.2%。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披露,2020年依法对537家义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处罚金额5.26亿元,处罚违规个人1000人,处罚金额2468万元。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还特别提到强化打击“自洗钱”行为。所谓“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自洗钱”行为单独构成洗钱罪。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完) 【编辑:孙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