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孟令洋 北京报道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商家在经营中应该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不少电商经济观察家和律师在接受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采访时,对《办法》的出台纷纷叫好。不少律师还认为,《办法》准确捕捉到了当前电商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痛点,并加以合理回应。
有哪些亮点?有哪些规定?细化《电子商务法》规范
聚焦平台二选一、违法评价、小额零星交易界定等关乎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焦点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央视“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在业内引起热议。
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关注了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
记者注意到,《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
不难发现,针对当下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办法》均一一提出。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办法》捕捉到了当前电商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和痛点,并加以合理回应,甚至在规则上有所创新,例如明确网络直播、网络社交新业态、新模式属于电商范围,收集个人隐私信息,广告推送, 平台二选一等几方面问题。”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认为,《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得商家在经营中更清楚法律的边界,监督执法部门也能更好地统一执法尺度,更好的做到执法的客观与公正。例如,对于“零星小额交易”确定交易次数的上限,交易金额的上限,跨平台合并统计,就可以准确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亮点一: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纳入《办法》规制范围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服务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服务,通过上述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此类经营者还应显著展示商品或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信息链接标识。
“比如抖音、微信等为消费者赋能增加的某些功能新业态,改变了原有单一或主要的生态运营体系,比如抖音作为短视频社交软件,开通抖音小店,接入直播带货等业态功能。亦纳入本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范畴,受本办法管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说道,这也体现了互联网发展新业态逐渐呈现边界模糊化、平台多元化的属性,更好地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责任。
丁梦丹律师表示,即使平台、平台内经营者难以认定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约束主体,也至少应履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经营者的义务,平台应监督通过其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行为。
亮点二:年交易额达10万 依法登记并履行纳税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第九条“多店一并登记”也为合并交易额,累计年交易额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打通各平台的交易额数据并进行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申报;第二十五条第三款鼓励平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实现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这意味着接下来各大网络交易平台为解决主体登记、税务申报,必将加强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主体登记、税务申报的监管义务。”丁梦丹律师称,今后不单单只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还涵盖了前述提及的依靠直播培训、直播课程等网络社交、网络直播从而赚取收益的个人。
从事二手、闲置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年交易额超过10万的,也需登记并申报纳税。平台也应提醒并特别标示年交易额超10万的经营者。
如此一来,通过刷单、刷量,虚构点赞、关注度而“创造”的交易额,一旦超过年交易额红线,经营者需登记并申报纳税,经营者不仅负担了刷单成本的同时,还承担了高昂税费,得不偿失,本办法以此也打击了违规行为。
亮点三:电商删除、隐匿修改中差评受“干预”
值得关注的是,之前手机淘宝对评价体系进行了改版,改版后,中差评内容统一合并在了“感觉不佳”的标签中,不少电商平台也存在弱化“中差评”的趋势。
而《办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用户评价,采取误导性展示(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等),虚假营销,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的“数据造假”行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直以来,电商商品评价体系成为消费者对商品辨别优劣的风向标。在这一环节,商家通过积极的用户评价信息达到获客、引流的目的;而消费者通过此得以更加全面了解商品信息从而做出更恰当的消费决策。这也体现了卖家与买家双方之间的存在的利益分歧。”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告诉记者,信用是维系网络购物的纽带,更是沟通买卖双方的桥梁。对于商品评价制度的优化,尽管弱化中差评并不会对消费者体验带来重大影响,但不能因此否认或忽视其本身的作用。这也是督促各大电商平台重视对商家管理,提升商家以及平台售后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亮点四: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
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竞争呈现白热化,各行各业的成长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对市场环境和消费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从前段时间爱库存实名举报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到去年双11前夕格兰仕起诉天猫。可以说,平台垄断现象是个不争不休的话题。在餐饮外卖领域,美团与饿了么之间也是“乱战难休”。事实上,对电商平台来说,“二选一”是其构建“护城河”最简单、粗暴的方法之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互联网领域 “二选一”“独家交易”行为是《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样的明争暗斗被曝光,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无论是“二选一”,还是“三选一”或者“四选一”,其问题核心难点是技术暴力手段的威胁,其取证相对困难。曹磊称,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干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更不敢起诉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限制自由竞争之后,最终当然还得靠消费者来为这种平台垄断行为买单。商家身在其中,往往囿于平台的强势地位不敢发声,有法难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