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遏制家庭暴力 维护权益彰显正义
家庭本应是情感安放的栖息所,然而,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使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更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家暴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居、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在行为方式上,既有身体暴力,也有包括侮辱、谩骂、恐吓等在内的精神暴力。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理的涉家暴相关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在家庭暴力防控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
对保护令置若罔闻
持续骚扰罚款拘留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张林
郑某(女)与何某(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曾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郑某,导致郑某头皮裂伤和血肿。郑某因此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何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对其进行骚扰,甚至到郑某住所附近进行蹲守。郑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何某进行了批评教育。2019年4月,郑某担心何某继续对其实施暴力,便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何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保护令规定的禁止事项,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郑某,威胁郑某与其和好并继续交往,其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巴南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对何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法落到实处,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以爱之名纠缠不休
构成家暴被判离婚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邬昌杰
陈某(女)大学毕业不久与曾某(男)相识恋爱,一年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年龄、文化水平的差异,导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曾某多次到陈某居所与之发生纠纷,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并扬言要伤害陈某及家人,陈某因害怕恐惧而躲藏。在此期间,曾某多次前往陈某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陈某,并不断给陈某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威胁。
此后,陈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而曾某以非常爱陈某、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陈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审判决准予离婚。
曾某对离婚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陈某与曾某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打架纠纷。分居后,曾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特征。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二审维持了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骚扰恐吓跟踪威胁
申请保护令获裁准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蒋懿
田某(女)与卓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卓某多次对田某进行言语辱骂、暴力殴打。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田某前往位于外地的老家。然而,卓某却对田某紧盯不放,不仅跟踪到田某的老家,频繁通过电话、微信等对田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还前往田某姐姐工作地点对其进行骚扰跟踪,甚至多次扬言要杀害田某全家。随后,卓某又前往田某父母家中进行骚扰,并在田某父母家门外用油漆和涂料书写田某姓名以示威胁。2020年7月,田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同日申请人身保护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不仅曾遭受了家庭暴力,田某与其近亲属的人身健康安全也因卓某的跟踪、骚扰、恐吓行为而受到直接威胁,符合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此,法院裁定禁止卓某对田某及其近亲属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卓某对田某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威胁、跟踪、接触。
法官庭后表示,家庭暴力并不限于殴打等传统形式的暴力。本案中,尽管田某和卓某在发生纠纷后,经民警调解已表示互相理解,此后卓某也没有直接殴打田某。但其之后跟随田某至外地田某的老家,对田某近亲属进行跟踪、骚扰、恐吓,不仅态度恶劣,而且措辞激烈、行为极端,足以使任何普通人心生恐惧,符合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对精神的侵害行为,显然构成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准田某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受害者获损害赔偿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程乃善
刘某(女)、李某(男)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矛盾。在一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中,李某将刘某的眼部咬伤,刘某随即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具体情况期间,李某当场再次咬伤刘某,民警在现场作出民事纠纷调解。随后,李某离开刘某回铜梁生活,与刘某再无联系。
然而,受伤后的刘某因经济拮据无法对眼部伤势进行治疗,遂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5万元等。
庭审中,经刘某申请,铜梁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门诊诊断和对刘某进行体格检查作出鉴定意见: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约需人民币1万至2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约需人民币1万至2万元。
据此,铜梁法院判决刘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费1.5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费1.5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提供了报警回执、门诊病历等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刘某眼部确实遭受了相当程度的伤害,故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同时据此认定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可判决离婚。在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治疗费,判决李某给付治疗费。另外,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忐忑不安的状态,该状态的长期延续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
法规集市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老胡点评
家庭暴力,无论是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还是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都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不断为人们所认识,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增强。然而,家庭暴力依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原因复杂多样,因此应当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方面,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创建文明家庭活动,教育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互敬互爱,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商量。同时,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庭私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无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也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切实消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依法介入家庭暴力的治理、干预工作,对于有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应当积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该拘留者拘留,该判刑者判刑,决不能置若罔闻、熟视无睹、助长家暴者的嚣张气焰。
胡勇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