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储朝晖
很长时间以来,对于要不要对学生进行惩戒,如何进行惩戒的讨论,社会一直没有停止。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这一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为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也厘清了惩戒与体罚之间的边界,对惩戒的实施范围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正如《规则》所明确的,教育惩戒不是对学生的任意惩罚,而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与明确给出的7类不当教育行为一起,划清了教育惩戒与惩罚的边界。教师在实施惩戒时,要严守这一边界,父母、社会各方面也不宜跨越这一边界对教师实行的正常惩戒加以质疑或干扰,如此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惩戒的教育效能。
在实施惩戒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正当权利都需得到维护。惩戒是教育的一种方式,要坚持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同时惩戒也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此外,在实施过程中,还应注意到双方权利的同等保护,这也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规则》明晰了惩戒的方寸,为各方面就教育惩戒达成共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大减少家长、公众以及社会对教育惩戒的歧义及争议。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关于教师的惩戒就不会再有争议。因为,惩戒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它本身就是一门艺术,它的使用总是处在不同的情境下,不存在唯一的标准、方式,教师必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既然作为艺术,那么对它的探索就是无止境的。
对于情境,《规则》要求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而这些情形本身又有知情与否、初次与屡次、情节轻重的差别,《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如何对应这三类显然必须经过教师的裁定。而不同老师如何裁定显然与他的工作经历、教育智慧、师生关系等因素直接相关。
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教育智慧高低不同的人,使用惩戒教育的比例不同、方式不同、组合不同。智慧的教师将会更加充分使用正面引导,十分谨慎地使用惩戒;先使用积极引导,迫不得已时才使用惩戒;将惩戒当作高悬之剑,让每个学生都能看到其威严,却未必用它触及某个学生的机体。在使用方式上,《规则》本身就是对每个在校学生的都存在的“惩戒”,具体的某一位教师只需向所有学生告示,就是正常而普通的使用,并不要惩戒到某一个具体的学生,就能发挥惩戒的教育效用。
在惩戒实施过程中,教师的艺术水平还体现在能否依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自己对学生的了解,对不同的学生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惩戒,学生性格特征、过错过程、动机与效果、心理状态等因素都应该作为惩戒实施的背景条件加以考虑。教师要切忌自己的情感左右惩戒,尤其不能在明显不理性的时候使用惩戒。
《规则》给学生、家长等相关当事人依法参与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空间和机会,显现出规则的开放性。学生自己参与制定班规校纪,自愿遵守,自觉监督实施本身就是最为有效的教育。各校在实行的过程中能否结合本校具体情形、制定适合的规则,考验学校治理者的智慧。
《规则》的发布是一个新起点,关键还在于如何落实好。在探索的过程中,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和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和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及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共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仍任重而道远。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