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 张素)民法典施行在即,原则上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这并非绝对原则。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7日在北京表示,依据相关法律或法理还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
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张雪樵说,一是“有利溯及”的例外,二是“法律漏洞补充”的例外。“有利溯及”来自立法法规定,指的是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其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将废止。
“在新旧法律交替时期,可以将新法的规定用于填补旧法的漏洞。”张雪樵说,民法典中有五类新规定可以从“将来时”转化为“现在时”,即:具有公法性质的强制性;创设性或者扩充性民事权利;与禁止性基本原则一脉相承;对原规定进行细化或者补充;对空白领域的新规定。
他还说,有三类规定可以从“现在时”转化为“过去时”,即:删除或者重大调整后更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规定;已经滞后于社会发展现状而难以适用的原规定;商法等单行法中与民法典制度相冲突的现行规定。(完) 【编辑:王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