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社交账号中留存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们在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如果被他人盗窃损毁,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1世纪是互联网的世纪,以云计算、大数据、5G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让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进入了我们的生活。如今,玩网络游戏、刷微信公众号、看短视频已经成为许多人习惯的休闲方式,但同时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随之而来。
华南理工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谢惠加表示,当前,社会生活向虚拟社会延伸,信息网络技术向现实社会生活渗透,要求民事立法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相应关注。
某大学的在读学生小吴最近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作为一名游戏发烧友,他在某网络游戏中充钱购买了大量装备。然而,不久前他发现自己的游戏装备莫名被盗。“我对这个游戏不仅有物质投入,还有很多时间和情感投入。”小吴告诉记者,游戏装备被盗让他非常难过,希望这类网络中的“资产”也能得到妥善的保护。
小吴对其网络游戏装备所享有的权益能不能得到妥善的保护?民法典总则编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原则性规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驾护航,为小吴的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游戏装备属于小吴同学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公司负有为用户妥善保管及保障用户正常使用的义务。因此,在用户的游戏装备发生异常时,经营网络游戏业务的网络公司应当采取冻结账号、恢复装备等处置措施。否则,用户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在了解相关规定后,小吴联系客服,提供了相关截图和自己常用的登录地点,最终恢复了原有装备。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实施后,司法实践中也涌现出一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案例。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陈某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联合多部委发文要求停止比特币等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专门用来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挖矿机”已无价值,交易违法为由,主张其此前通过网络向被告购买比特币“挖矿机”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
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其系合法劳动取得,具有虚拟商品属性,交易专门用来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挖矿机”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关专家表示,本案裁判对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加以认定,是对民法典第127条“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应用,体现了司法对待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包容审慎态度。
除了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外,随着自媒体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交平台账号开始具备经济价值,“流量变现”让人们对“云端”财产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2019年10月,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终审宣判。本案中,赵某等四人共同开设一个微信公众号,以赵某的名义注册,四人共同参与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约定共同分利。在运营期间,该公众号累计收入超过300万元。后赵某未经其他三人同意,更改了密码,导致公众号的合作运营无法继续。其他三人将赵某诉诸法院,要求折价补偿并分割公众号运营期间的收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静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以该公众号的评估价值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三人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本案的裁判结果认可了微信公众号的经济价值。有评论指出,民法典第127条的新鲜出炉,为这类“云端”资产加设了“放心锁”。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民法典将虚拟财产、数据等概念纳入立法层面,对新出现的虚拟财产相关现象作出法律回应,为今后的立法、司法实践打开了空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认为,民法典第127条体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和财产权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有关专家指出,民法典为保护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了保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了支持,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记者:张钰钗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