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赔偿损失,又不“一赔了之” 认罪认罚+认赔:公益诉讼办案新理念催生新模式
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专门作了报告。这项在新时代应运而生的制度经过实践的检验,与同样年轻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碰撞,又能产生怎样的化学反应?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又符合速裁程序条件,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从审查起诉到判决最长办案期限仅20天。若对该类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仅公告程序便需30天。刑、民同步,则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落空;刑、民分离,则出现法院开庭两次、被告人出庭两次的情形,简单案件又会落入繁复的程序中。
2019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何某、王某在固城湖水域采取电瓶电捕的方式非法捕捞各种鱼类48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和速裁程序办理,因为何某、王某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检察机关依法还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高淳区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90%以上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因案值小、鉴定费高、程序流转时间长,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难以平衡。
如何兼顾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高淳区检察院创新采用“认罪认罚认赔”诉前督改办案新模式。针对此案,该院在受理环节便启动“一案双移送”机制,刑事、民事检察官同步介入,两部门检察官着手同步阅卷、分别审查、同步提审。
刑事追责使二人认识到非法电鱼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深层次危害他们并不清晰。讯问中,检察官告诉他们电捕鱼不仅是单纯鱼种数量的减少,而且电击会使其丧失繁殖能力,进而对渔业资源与水域食物链产生危害。其间,检察官还将二人可能面临的公益诉讼法律后果予以释明。
因二人捕捞数量较少,渔政部门认定其产生的损害并不大,检察官在讯问时积极引导他们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同时主动就修复生态环境“认赔”。终于认识到电捕鱼危害性的何某、王某均表示愿意“认赔”。检察官为保障其权益,专门邀请了法律援助律师到场,共同签署了《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结书》。
随后的庭审中,法院增加了一项耗时2分钟的“确认‘认赔’”环节。经再次确认,2人当庭缴纳了渔业资源修复费用至农业农村局专门账户,该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均用于固城湖水域每年的增殖放流活动。当日,该案宣判,何某、王某的“认赔”事项在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记载,检察官对判决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后作出结案处理。至此,一起轻微损害的环境资源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6天时间内顺利办结。
对这一“认罪认罚认赔”诉前督改办案新模式,当事人均表示“省时省事省力”,当地农业部门、法院也对该模式带来的积极效应纷纷点赞,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对于情节轻微的环境污染案件,在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下,检察机关也可以视情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覃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20余万元,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覃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的功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补植复绿、土地垦复、增殖放流以及复绿管护、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初期,最高检就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
2019年,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废酸泄漏事故案。某公司负责人张某、郭某在明知对方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废硫酸2000余吨交由王某、秦某运走处置。后因操作不当,致使储罐内的60余吨废硫酸泄漏至地表,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刚开始,犯罪嫌疑人张某拒不供述,意图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副总经理郭某。经过多次讯问和了解,张某说出了实情:“公司几十名工人,投资了好几千万,业务前景非常看好,如果将来被判刑入狱,公司将无人管理,势必要倒闭破产,投资的几千万不但要全部赔进去,也会使工人全部下岗。”
了解到该情况后,办案检察官向嫌疑人详细讲解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要求其正确对待本案,并表示,涉及公司的合法利益,检察机关将会予以充分考虑和保护。
“你自己该负的责任绝不能推脱逃避,该认罪的要认罪,同时要拿出自己认罪的实际行动来,将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修复治理好。”办案检察官因势利导,张某看到了希望,很快转变了态度,表示自己认罪认罚,同时请求检察机关对他的公司给予合法保护。
黄骅市检察院经过专题研究,综合案件各方情况,决定如果该公司先行出资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时,由于涉及民营企业,对于企业面临的困难将依法给予保护和支持。张某很感动,积极行动,聘请治理公司及时对污染的地表进行了修复。目前,被污染地块已经修复如初,企业也平稳发展。
适用认罪认罚的公益诉讼案件,是不是“一赔了事”?破坏公益林的企业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还缴纳了罚金,是不是就不用修复林子了?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的两份起诉书回答了这个问题:一份是追究涉案单位及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责任的起诉书;另一份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单位将毁损的林地恢复种植条件。
2017年末至2018年初,凤城市某石灰石公司法人代表佟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公司挖掘机对一采矿区扒山皮平整,致使山体裸露。2019年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一番调查核实后发现,被毁坏的林地为灌木林,都是一些小树和灌木,是该公司承包的。为生产经营需要,在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先行作业,后续办理相关手续,虽被林业站发现制止,但仍导致17.1亩林地被毁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考虑到该公司作为本地民营企业,过往信誉良好,且认罪态度较好,为促进疫情期间企业能早日复工复产,办案检察官及时联系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明确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该企业所在地是凤城市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人员进出不便,他们便多次通过电话对认罪认罚的刑期、罚金等事宜进行沟通,最终企业顺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于是,有了第一份追究该单位及其法人的刑事责任的起诉书。
既然是企业承包的林地,虽然没有办手续,构成犯罪,但承担了刑事责任,是不是就不用修复被破坏的林地了?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被破坏的林种为地方公益林,且为防护林种,是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对于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该企业的占地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要负刑事责任,还侵害了公共利益,要承担修复该片林地的责任。
然而,仅有这份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书,不足以保证该企业恢复林地。因为法院刑事判决里虽然有罚金,但没有保障恢复林地的相关事项。检察官经过讨论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涉案单位和个人认罪认罚当从宽则从宽,损害公共利益该附加起诉就附加起诉。于是,该院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企业恢复损毁林地的种植条件。
2020年6月12日,凤城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从轻处理,判处被告企业罚金10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令企业十日内将毁损林地恢复。
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此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已经着手对被损毁林地进行恢复性种植。之后,检察官还将联合林业部门对企业恢复林地情况进行跟踪验收。
在公益诉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接中,检察机关不能替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即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赔偿磋商。绝不能落入“花钱买刑”的陷阱。检察机关提出的“认赔”数额,应当充分听取行政机关的专业意见,经过科学高效的鉴定评估,确保获得庭审采纳、社会认可,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听证。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在河南郑州开展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集中调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检察院在经验交流中,专门介绍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且构成刑事犯罪的,检察机关为责令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农用地,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就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愿意修复的,将主动修复行为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起来,促使其主动采取修复措施,并且愿意接受修复监督和鉴定。这样做先后修复多处地块,面积累计达百余亩,使被毁坏的耕地在诉前就已完成修复,达到修复标准,快速有效地保护和恢复了耕地资源。
凡是涉及检察职权的改革探索都必须加强风险防控,一开始就做到规范、做成规范。正如张军检察长在专项报告中强调的,“提高控辩协商的透明度、公信度”“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
“如果检察机关不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直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可能会引发在法律法规授权之外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加重其义务的问题。同时,存在确保赔偿损失符合客观公正要求的程序保障问题。”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也曾这样警示。
用规范和公开透明的程序,依法确定“认赔”的内容,确保具体的数额标准、履行方式等公正、合理,能够达到与起诉判决完全相同的效果,保障公益赔偿修复的效果不因“认赔”而打折,增强公益诉讼的公信力。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民事赔偿诉求的可执行性,确保“认赔”或者其他生态修复承诺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闫晶晶 【编辑:丁宝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