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14日电 (李纯 郭超凯)生物安全法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这一法律草案的审议颇受关注。多位与会人员在参加分组审议时表示,要明确生物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大对生物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大难题——如何“明责权”
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表示,生物安全法草案涉及的部门、方面众多,建议明确生物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草案三审稿规定,列入监控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就此发问:“向谁报告?”他指出,这一问题应当予以明确,避免发生多头报告、责任不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也持有相同观点:“这个法律(草案)里有关部门特别多,在有些事项上,看不出来到底是一些什么部门。”他建议,相关工作还要更加明确、精细,比如增加按照职责分工的规定,“是这个系统的,我一下子就明白应该向谁备案”。
“生物安全最大的难题就是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要确定很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指出,生物安全涉及众多部门,没有任何一个部门能独立承担起管理任务和法律责任,但法律的执行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责任主体和执法主体。他建议在草案通过后,国务院能够尽量明确责任主体、执法主体,压实责任、明确权力,使法律真正发挥作用。
加大惩处——突出“划红线”
草案三审稿建议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处罚力度,明确民事责任,并对境外危害中国生物安全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惩治。
“上一次审议的时候,我和不少代表认为草案法律责任这一章的处罚太轻了,不足以震慑在生物安全方面的违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建国表示,处罚加重后可能会影响生物技术的发展,但生物安全法是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的前提。“虽然是‘双刃剑’,但并不矛盾。”
孙建国还注意到,草案三审稿对涉及法律责任的6条内容作出相应修正,加重了处罚。但这还不够,法律责任这一章的各条款还应进一步修改完善,否则“不足以震慑生物安全的违法行为”。
“我们称它为生物安全法,而不是生物促进法,就是为了突出红线底线概念。”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克恭表示,制定生物安全法非常必要、及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人们强调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行为有止。对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划定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也是生态文明的本质要求。
落地实施——注重“防风险”
生物安全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也谈到法律出台后的落地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指出,生物安全法包含许多新事物,且技术性较强,需要社会予以了解。宣传的同时要进行专业性的司法解释。要营造法律实施的环境,加强相关法规、条例、办法和政策的对照修订,促进本法的实施和落地。“这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和法律的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也指出,生物安全法草案提及的许多制度是首次出现。法律出台后,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包括相关标准和规程,使生物安全的法律制度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便于法律的实施。
“这部法律出台以后,要加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和配套法规,在修改的过程中特别是要将风险预防原则贯彻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艾力更·依明巴海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提醒我们:防控到位、措施有力,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环境、经济就会减少损失。“生物安全法治建设应该以风险预防为首要原则,要强调防患于未然。”(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