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入刑,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
据新华社报道,10月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学的事情时有曝光,有些时间跨度甚至长达几十年。此前有媒体报道显示,2018年~2019年,东部某省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共查出200多名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入学的情况,涉及10余所高校,其中甚至包括个别“双一流”高校。对这些被冒名的人而言,这是否意味着命运被改写?
此前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被冒名顶替者,几乎都是穷苦人家的孩子。寒门出贵子本来就难,好不容易考上大学,还被人冒名顶替剥夺了入学机会,甚至可能因此殃及其家庭,实在令人心酸。冒名顶替之恶,不亚于高考舞弊,其违法成本之低,与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极不匹配。即便东窗事发,大多只是取消冒名顶替者学历了事。
如果相关立法不明确,违法成本不提高,那么冒名顶替的情况或许会一直存在。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将冒名顶替等情况入刑,或许与今年曝光的几例颇受关注的冒名顶替事件推动有关,也是法治对社情民意积极回应的典型例证。正如替考入刑对考试舞弊乱象遏制作用巨大,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也必然有利于遏制某些地方可谓嚣张的“截胡”他人高考成果、改变他人命运轨迹的可耻行径。
笔者注意到,上述草案明确的冒名顶替行为其实包括三种情况:冒名顶替他人取得高校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以及就业安置待遇。冒名顶替上大学,侵害的主要是他人的受教育权,而冒名顶替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与就业安置待遇,侵害的是他人的工作权和待遇权。
不过,对于他人工作权的侵害后果,是否应局限于公务员录用资格?应该说,冒用他人身份,实施的侵害他人工作权、待遇权的行为可能还有其他方式和情况,那么相关条款是否有必要或者是否能够考虑到其他情形,有待进一步讨论。此外,“就业安置待遇”的含义相对模糊,是否能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没有人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拿别人的命运当垫脚石,偷拿别人的东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别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待遇权,甚至改写他人的人生更该严惩。有一种声音认为,目前草案对于此类行为最高刑只有三年,起不到警示和惩戒作用,应该提高刑期上限。不管是冒名顶替上大学,还是偷走他人就业机会,都有必要根据相关行为的恶劣程度、受害者损失大小等情节,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草案仍在审议中,是否有必要在基准刑之上增设处罚更为严厉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尚不得而知,但对公众的建议、呼声,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非常重视,进行充分考量和评估。公众应该相信,法治建设不会绕开、回避舆情热点和公众关切,积极回应,做好普法释法工作,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
舒圣祥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