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允许医保重复参保,该保留哪一个?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有序清理重复参保,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这让医保重复参保的问题再次浮出了水面。
一系列的问题也来了——
1、什么是医保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国家不允许重复参保。
2、为什么会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大致有两种类型:
一是跨制度重复参保,即分别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些地方尚未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
二是制度内重复参保,即在同一个医疗保险制度内,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
也就是说,出现重复参保,既有制度因素,也有一定主观因素。一些从农村到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在老家参加了新农合或者城乡居民医保后,到城镇打工后又参加了就业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有些外出打工者甚至不清楚自己参加的保险情况,形成重复参保。
当然,也有部分群体谋求高待遇,主动重复参保的意愿强烈,从而导致重复参保。
可见,重复参保问题主要发生在跨省、跨制度的流动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和外出务工人员极易重复参保。
3、为何治理重复参保?
一是,重复参保会给参保人增加负担,要交多份保费。
二是,这会使医保难以精准掌握参保人的情况,不便于管理。
三是,城乡居民医保涉及财政补贴问题。比如,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重复参保会导致财政资金浪费。
4、如何治理重复参保?
根据三部门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
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
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5、如何确保“应保尽保”?
从参保总人数上来说,我国已经实现了医保全覆盖。不过,若剔除大量重复参保人群,尚未实现“应保尽保”。
那么,谁是漏保者?
主要是:流动人口、平台经济下的从业人员及婴幼儿。其中,流动人口仍然是漏报的重点。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保险制度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信息系统的全国统一,使得难以从制度上直接排除应保未保和重复参保。
不过,现在来了一个好消息——根据《指导意见》,自2021年参保年度起,全国参保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个人参保情况将可实时查询。
破解参保困局需捋顺机制
韩秉志
一面是重复参保,一面是应保未保,要补上我国社保制度中的这两个短板,必须从根源上捋顺机制。
从各地情况看,重复参保的发生,里面既有制度因素,也有一定主观因素。特别是,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相关从业人员参保权益的界定不清晰,法律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的问题也随之出现。由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工作地点流动性大,参加社会保障意愿不强,即使登记参加社保,也由于收入不稳定性难以持续缴费。
可以预见,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人口在区域间更加频繁流动,新职业和新就业形态不断增加,都将对全民参保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社保经办服务工作也必须适应这些新变化,为重点人群提供更优质服务。
应当从制度体系入手,用科学、精准举措来规避恶意重复参保个案的发生。一方面,要在制度层面巩固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社保管理服务经办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解决信息孤岛问题,清理无效、虚假、重复数据,实时识别参保人参保缴费状态,让社保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既确保参保人员社保权益的合法、合理、合规,又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信、公正。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