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废水致自来水厂停止供水84小时 三人污染环境获刑并承担应急处置费34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邹雪雯 石新平 日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李某、刘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该案系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该院提起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李某、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判令3人承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等费用共计34.5906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5月初,张某、李某在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江西省宁都县某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的场地和设备,与曾某(另案处理)合伙非法提炼煤焦油,刘某作为张某雇佣的油罐车司机,多次开车与李某到景德镇浮梁某公司购买煤焦油,拉回宁都的厂房进行高温蒸馏提炼清油,提炼过程产生了10多吨废水。
5月24日晚上8时许,张某、李某、刘某3人将装有废水的危险品运输车开到众埠镇弯头U型口桥下,将约19吨废水倾倒在桥下的水沟里,致使众埠自来水厂停止供水达84小时,河内鱼虾大量死亡,附近百余亩农田被污染。经鉴定,张某3人倾倒的废水中苯和甲苯严重超标,属于危险废物。张某3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乐平市检察院在受理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后,于2020年3月10日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有关组织在公告发出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公告期满后仍没有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乐平市检察院遂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等3人共同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
5月21日,乐平市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公益诉讼检察官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与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法庭辩论。7月17日,乐平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