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的刘女士遭到丈夫窦某某家暴,对方在家暴过程中扬言要将她打死。为了逃生,刘女士被迫从二楼跳下,结果导致腰部脊髓损伤至双下肢截瘫、全身多处骨折。窦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后尚未作出离婚判决。
这一事件涉及两个案件,一个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离婚案件,部分媒体和网友为该案件贴上“法院拒判离婚要调解,事发一年仍无法离婚”的标签。
7月24日,当地检察院和法院分别作出回应。检察院的回应针对刑事案件,柘城县检察院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刘女士因遭到丈夫殴打被迫从楼上跳下,跳楼和殴打行为有联系。该院已于6月15日以故意伤害罪对窦某某提起公诉,并在公诉中把刘女士跳楼行为列为该案件的加重情节,建议法院从重量刑。
法院的回应针对离婚案件,柘城县法院工作人员对“为何一年没能离婚”的解释是,刘女士并未在遭受家暴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回应,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心中之前的疑惑。“法院拒判离婚要调解,事发一年仍无法离婚”,这一网传的标签引发人们对离婚难的反思,但就本案而言,该标签并不准确。
时间上,今年6月8日,刘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7月14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法院审判活动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审理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此外,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是离婚案件绕不过去的程序,法院调解并无问题。据报道,目前,法院已联系刘女士重新提交遭窦某某故意伤害的伤情鉴定报告及殴打监控视频,将尽快做出离婚判决。
施暴者将受到应有制裁,被害人的婚也应该很快能离成,这让人们在愤怒、不解之后感到些许欣慰。但这一事件带给我们太多的沉重。比如,家暴为何一再发生?据刘女士说,去年8月13日,是她第三次遭遇家暴。如果施暴者付出代价,最初的家暴行为能得到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次家暴还会出现吗?
再比如,如果不是媒体介入,刘女士离婚恐怕真的要等更长时间。刘女士表示,法院称由于对方不同意离婚,离婚案要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如果刑事判决确认了施暴者有罪,判决离婚自无问题,但婚姻法规定并未将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作为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只要视频、伤情等能够证实家暴的存在,就应判决离婚。所以,“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在法律上站不住。让遭受家暴的受害人及早告别痛苦,法律可以也应该更有作为。
这一事件中,媒体报道起到一定推动作用。预防和制裁家暴行为,让受害人尽早告别噩梦走向新生活,需要媒体关注,需要相关制度设计更科学,尤其需要将已有的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手段用好、用足。(文|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