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270部现行法律中生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占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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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依法治污”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依法行政的制度约束更加严格。生态环境领域高质量立法取得了突出成效,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 本报记者 郄建荣
在270部现行有效法律中,由生态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有13部;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中,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有30件。据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占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近二十分之一。
“刚刚颁布的民法典充分体现‘绿色’,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别涛说,生态环境部门将把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内容,落实到相关的生态环境专项立法工作中,确保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法典衔接协调。
别涛指出,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依法治污”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依法行政的制度约束更加严格。特别是生态环境领域高质量立法取得了突出成效,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高质量立法显成效
目前,生态环境领域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共13部,占现行有效法律总数约二十分之一;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相关的资源法律22部;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三编规定了“绿色”制度,并且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由国务院颁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法规共30件,占现行有效行政法规总数近二十分之一;由生态环境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共计88件。
这组数据不仅反映了我国生态环境立法数量情况,更需要指出的是,以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为标志,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全面呈现出“高质量”这一特质。
对于十九大以来的立法进展,别涛说,推动和配合制定了两部新法,两部新法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颁布实施;长江保护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同时,还推动了4部法律的全面修订,其中,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年9月1日将施行。“这部法律通过加强对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的监管力度,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将发挥重要作用。”别涛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3部法律的修订工作正在抓紧进行,生态环境部已提出明确具体的修法时间表,正按程序全力推进。
此外,还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等7部法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在行政法规方面,推动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正在抓紧制修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已完成了相关工作程序,即将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司法文件方面,推动和配合司法机关制定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司法解释,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意见》。
民法典提供新支点
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在别涛看来,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堪称一部“绿色”民法典。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认为,生态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之一就是民法典明确了违法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别涛认为,通过民法典,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配合,协同发力,为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扩宽了新路径,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支点。
民法典在总则编第九条明确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可以说,‘绿色’原则成为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别涛说,在民法典各个分编中,多个条款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其中,物权编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别涛说,民法典将中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予以法律化,在侵权责任编中,设立专章规定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惩罚性的赔偿要求,这对遏制恶意破坏行为是有积极作用的。”侵权责任编还对生态环境赔偿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列举规定,“大家可以查阅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这几条是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是民法典的一大创新。”法律的这些规定不仅延续此前法律有关规定,还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等实践进展,增加规定违法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
别涛说,民法典在确立“绿色”原则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三编都有“绿色”原则的有关内容。
193项标准助力保卫战
2018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其中,重中之重是蓝天保卫战。
别涛说,在标准体系方面,现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总数达到2140项。其中,强制性标准有203项,强制性标准中包括17项环境质量标准,186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别涛认为,这些标准对打赢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以及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等工作十分重要。
据介绍,围绕蓝天保卫战已发布83项标准。其中,既有与国际接轨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有重型柴油车(国六)等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围绕碧水保卫战发布了42项标准。其中包括《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同时针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农药、屠宰及肉类加工、食品加工制造、酒类制造等十大重点行业,开展了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
围绕净土保卫战发布了68项标准。其中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废塑料、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领域控制“洋垃圾”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别涛说,在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的同时,还发布了8项环境基础标准,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这些环境基础标准使得各类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有章可循。
此外,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包括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在内的105项排污许可相关标准。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所需各类标准正在加速出台,这些标准已经成为倒逼和引领企业实施绿色生产的重武器。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