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学费(保教费)。各学校(不含幼儿园)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不退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疫情防控期间,住宿费标准按月平均计算(学年、学期分别以10个月、5个月为平均基数)。已收取的住宿费,根据实际住宿时间计算。住宿不足一个月,15天(含)以上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按半个月计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要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大资助力度。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用好提取的学生资助资金,通过减免学费或给予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保障其正常学习生活。
《通知》强调,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
(总台央视记者 赵颖洁)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