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0日电 (黄钰钦 梁晓辉 李京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强调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并进一步要求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修订后的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主要作出八方面修改:
一是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三是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四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五是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六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七是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八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自档案法草案初审时,如何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多次成为外界关注重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新法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上,张桂龙指出,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完)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