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 失信惩戒可宽限三个月
中新社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 张素)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这一内容出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10条,包括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精准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等,旨在为胜诉当事人回笼资金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帮扶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纾困解难。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要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
1月至3月,全国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79.28万件,结案98.66万件,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在此期间开展的网络司法拍卖不降反升,案件数达到46679件,比2019年同期增加1748件。
对此,《意见》要求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要结合财产实际情况,把握好拍卖时机,适当选择自行变卖、融资等灵活变价方式,防止查封财产在疫情期间被低价处置。
刘贵祥说,有的拍品在疫情期间价格明显太低,人民法院没有马上采取拍卖措施,而是适当缓一缓,等价格比较合适时再进行拍卖,使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意见》还要求合理减免对被执行人的加倍罚息,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提升其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
“由于疫情影响,这种不可抗力使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没有主观过错,所以对因疫情和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不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日期履行法律文书的,对这部分的加倍利息应当减少或者免除。”刘贵祥解释说。(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