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4月30日电(郭其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30日开庭宣判被告人马某某、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一案,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赔偿款项人民币1933392元,发还杭州市市政设施发展中心。被告人龙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杭州天桥坍塌事故现场。(资料图) 王刚 摄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晚22时25分许,马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和重型平板半挂车,龙某某驾驶重型牵引车和重型平板半挂车,分别装载由某项目部委托运输的超限盾构机设备上路行驶,至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和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处时,明知车辆装载盾构机设备超高,可能与天桥擦碰,但轻信能够通过而继续行驶。
龙某某驾驶的前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设备刮擦路口东南侧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并致桥身晃动。随后马某某驾驶的后车因装载盾构机超高,致盾构机碰撞该处人行天桥,导致部分桥体坍塌并压住挂车。桥体部分坠落物将行经该处的两辆小型轿车砸损,造成人行天桥及附属设施、车辆等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974562元。
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龙某某驾驶运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超高、超宽的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使用无效通行证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观察且违反限高、禁止外地货车通行交通禁令标志,以上过错是造成车辆装载物与天桥擦碰的直接原因,并认定马某某、龙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杭州天桥坍塌事故现场。(资料图) 王刚 摄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龙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法院对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龙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