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通过 将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中新网北京4月24日电(陈杭)北京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护场所,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分为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监督执法、法律责任、附则,将从6月1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的出台,能够为北京市执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法律依据,依法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引导民众形成更加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北京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下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北京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制定《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护场所,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同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
条例要求,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经营的,从重处罚。
条例还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完) 【编辑:陈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