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草案二审
不得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法
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举行,本次会议对社区矫正法草案进行了二审。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充实、细化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法律责任”章节。
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
可以作为执行地
针对实践中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时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况,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的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经常居住地可以作为执行地。
为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管,防止脱管、漏管,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社区矫正,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此外,考虑到由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收监执行,对于异地执行存在操作困难,增加可以由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不得变相限制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在方式方法上要与监狱执行刑罚严格区分。
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不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对象义务和负担,限制其合法权利,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情况,有建议对该情况做出规范。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监督管理一章中,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此外,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手段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电子定位手段,加强监督管理。
这三种情形是,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手段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应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二审稿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草案二审稿还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责任、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六种行为包括,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压制、打击报复;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