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小果再审案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 樊崇义
对于各界关注的孙小果案,2019年7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这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民意之关切的回应,对司法公正的追寻。经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深入审查,10月14日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依法出庭,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再审,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害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这不仅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治场域与基本担当,更将是一堂生动的现代法治课。
一、检察机关依法出庭再审活动于法有据
对于孙小果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2007年9月27日作出的(2006)云高刑再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即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予以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中,对该院1999年3月9日作出的(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即二审判决)一并进行审查。因此,本案是经过法院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撤销原审判决恢复至二审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出庭的规定。以往在实践中,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而是书面审理,检察机关无法派员出庭,这不利于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可能导致案件的不公正处理。2012年修改刑诉法后,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对于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对于孙小果案的再审活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派员出席法庭。这是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职责要求。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职责定位,传递了监督再审程序及其裁判结果合法性的信号。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出庭再审活动的质量,督促依法公正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查阅卷宗通知后及时查阅完毕。只有充分准确完成阅卷工作,检察机关出庭参加再审活动,才能明确法律监督的对象与内容,让法律监督真正实起来、硬起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检察机关出庭再审重在践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追诉犯罪,保障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不仅要履行公诉职能,也要践行法律监督义务。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为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基本准则。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审判监督始终是重头戏,是检察机关督促实现正义的主要阵地之一。
启动孙小果案的再审,并以二审开庭方式进行,检察机关通过派员出庭履行检察职责,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尽管孙小果案不是因为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而是人民法院自行启动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刑事审判监督程序,顾名思义,就应当是检察机关充分贯彻并落实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诉讼阶段,也必然是新时代需要强化的常态监督场域。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无论启动的主体与方式为何,检察机关都应当充分行使法律监督,真正有效地通过法律监督的方式,实现追求公正的立法初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充分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完全不冲突的,且是可以相得益彰的。在孙小果案的再审活动中,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同时也要善于使用调阅卷宗材料、调查核实相关案件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提出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方式,使法律监督权的行使能够落于实处。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做到不枉不纵,实现公正公平。
三、检察机关对孙小果案的法律监督内容
孙小果被坊间称为“昆明恶霸”,1998年因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后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在实际服刑十二年零五个月释放后,又实施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孙小果的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更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
尽管如此,对孙小果案的再审,检察机关应当遵循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依法全面地进行法律监督。孙小果案启动再审,必然涉及对最终生效的再审判决进行审查、对二审改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追诉新发现的犯罪等诸多内容。这要求检察机关出庭时,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法律适用。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对于非抗诉的案件,在法律监督上,其核心工作就是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通过听取上诉意见,不仅是切实尊重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体现,也可以据此判断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进一步界定了法律监督的对象与内容,并决定法律监督的基本立场与结论。同时,也要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并建议法庭维持原判,尊重与维护生效判决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法律监督:一是要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不仅是法定的追诉机关,负有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力量,是维护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中流砥柱。对孙小果案的再审,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出庭参加再审程序,负有对诉讼程序之合法性的监督使命,应当如实对法庭审理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情况制作笔录。三是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对新罪提起公诉。对于新发现的犯罪行为是否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也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对旧罪和新罪进行判断。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