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9月10日电 (刘小红)记者10日从山西省高院获悉,2019年9月6日上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晋商银行原党委委员、董事、副行长栗建强受贿、行贿案,被告人栗建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栗建强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全部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栗建强在任中国工商银行大同市分行行长、运城市分行行长、太原市商业银行行长、晋商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5.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折合人民币110万元。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栗建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栗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缴纳罚金,依法对其犯受贿罪从轻处罚,犯行贿罪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完)